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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A颁布新规 持续发力生化药监管
浏览:311  来源:健竹生物  日期:2016-10-11

 生化药品,由于前段物料来源复杂,质量控制不能仅仅依赖于终端质量检验,而是需要对生产工艺实施全流程监控,而一直受到国外和国内官方的重点监管。在20169月,CFDA发布了GMP《生化药品》附录,意图对生化药监管确定更具体、更严厉的监管措施。

       下面对此附录草案进行介绍,希望可以为生化药生产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首先,附录对生化类药品进行了界定:生化药品是指从动物的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中经提取、分离、纯化等制得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药品。主要包括:蛋白质、多肽、氨基酸及其衍生物、多糖、核酸、核苷酸及其衍生物、脂、酶及辅酶等(不包括生物制品附录所列产品)。来源于人的组织或体液的产品参照本附录执行(血液制品除外)。从上面以可以看出,肝素钠产品,以及使用猪胰脏生产的胰岛素产品,都属于此类产品。

       其次,根据生化药的定义,附录描述了监管范围和重点:本附录适用于生化药品经粗加工后的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提取、分离、纯化等原液(原料)的制备过程,以及完成制剂的过程。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的采集、切割、混合等加工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监督控制来源及质量。生化药品的原料(原液)制备及制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根据附录草案描述的管理范围,大部分生化类制药企业,应该从粗品制备环节,开始对生产过程实施监管。

       再次、新附录草案侧重于供应商管理,确保供应链完整。草案第六章专门描述了供应商管理的具体要求。例如:企业应针对生化药品供应链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基于质量风险管理原则建立有效的追溯系统和控制措施,应当有文件明确供应链流程,企业和供应商必须签订

       质量保证协议,明确相应的质量责任。可以说,生化类药品管理的一个难点和重点,就是供应商管理。

       再次、新附录关注病毒灭活工艺的有效实施。因为产品特点,导致生化类药品或多或少的收到动物脏器所携带病毒污染的可能性,因此对病毒灭活工艺的关注,是官方也是从业者一直关注的问题。新的附录提到:根据品种特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应能有效去除/灭活病毒并经验证。当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评估验证的适用性,必要时应重新进行验证。

       可以预测,如果这份新的附录获得通过。在未来一段时间,对于生化类药品的GMP认证和日常监管,就是执行上述规范的要求。

       2014年药品政策改革以来,CFDA不断加大针对生化药企业的检查力度。很多企业因为各类问题被查处。笔者搜集和汇总CFDA官网上面针对生化药企业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的报告,梳理被吊证企业所犯错误,供行业借鉴。参见下表:

生产企业

被发现问题

处罚措施

长春博奥生化药业有限公司

一、肌氨肽苷注射液未按批准的处方或工艺进行生产。

二、未按规定对个别原料、纯化水进行检验,相关记录不真实。

三、肌氨肽苷提取液、小牛血提取液、肝水解提取液等动物组织加工处理的最后一道工序(超滤)设置在小容量注射剂C级区,企业文件中未明确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四、企业对小容量注射剂车间成品用灭菌柜的人员权限和系统时间设定不合理。

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GMP相关规定,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已收回该企业小容量注射剂《药品GMP证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监督企业对相关产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吉林省长源药业有限公司

一、擅自外购脑干渣和水解物投料生产脑肽胶囊。

二、编造物料台账、批记录和货位卡等。

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GMP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督企业封存其库存脑肽胶囊,收回该企业《药品GMP证书》,责令企业召回已销售产品,对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立案调查。

甘肃大得利制药有限公司

一、主要原料质量保证措施缺失,存在较高质量风险。

二、生产管理不到位,缺少必要的工艺控制。

三、质量管理不到位,缺少关键控制项目等。

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要求,存在较高风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药品GMP证书》(CN20130223),监督企业召回全部已上市胸腺肽产品,并立案调查。

哈高科白天鹅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一、实际生产工艺与2010年药品再注册申报工艺、2009年黑龙江省局药品生产工艺处方核查工艺、以及企业现行工艺规程不一致。二、编造促肝细胞生长素提取物溶液的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相关物料记录。
三、肝脏采购自脏器收购联系人,企业与供应商和乳牛肝脏 收购联系人均未签订购销质量协议,企业乳牛肝脏质量标准中仅有外观、色泽等感官指标,无法追溯来源并控制质量。

上述行为已违反《药品管理法》及药品GMP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立即收回该企业药品GMP证书,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查清注射用促肝细胞生长素生产、销售情况,召回所有在售产品,并开展立案调查。

辽宁玉皇药业有限公司

一、编造批生产记录和物料出入库台账等。
促肝细胞生长素溶液实际收率超出批准的范围。按照注册处方,每公斤乳猪肝能生产约18g多肽,但实际生产过程中产出约25g多肽,每次多出的产品均混入其他批次中。
二、主要原料供应商审计不全。该企业肝脏原料供应商为江苏省东台市四之海冷冻食品厂,建立有供应商档案,档案显示该企业对上述食品厂进行了现场审计,但实际只进行了书面审计。
三、修改电子记录等。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GMP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立即收回该企业药品GMP证书,责令企业停止生产,监督企业查清注射用促肝细胞生长素生产、销售情况,召回所有在售产品,并开展立案调查。

武汉华龙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一、武汉华龙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未按药品标准规定生产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

二、通过对其外购小牛血浓缩液生产单位沈阳市于洪区顺涛牛杂经销处进行延伸检查发现,该经销处冷库存放有塑料桶装的红色液体和动物脏器,外包装无任何标识;加工场所有两台反应罐,两台储罐,生产现场管理混乱,没有任何标识和记录,卫生环境差。

该企业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及药品GMP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回该企业药品GMP证书,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召回相关产品,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总之,从上述法规规范和案例可以看出,生化类药品监管,要结合产品工艺,从供应商源头控制,并对生产关键环节和工艺实施持续不断的管理,才可以做到合规生产和运营。

     此文来源制药在线    作者zhulikou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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