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提出,加快建设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收集、管理与公开,开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等级评价,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最大程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分三个阶段完成目标
《意见》提出,工作目标将分三个阶段实现:
第一阶段(2016年底前),主要完成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启动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按产品分类特点探索制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初步构建信用等级评价机制。
第二阶段(2017年—2018年),初步建成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阶段(2019年—2020年),建立起国家、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相关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信用结果公开与联合惩戒,初步实现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意见》提出建立信用信息目录及管理制度、规范信用信息内容、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时录入信用信息、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加强信用信息的使用、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加强信用信息公开、构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开展“信用示范企业”创建和宣传教育活动等11项主要任务。
构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
《意见》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信用信息收集与管理的权限、内容、渠道、方式和方法。全面梳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编制本部门审批、抽验和执法信用信息目录,确定各类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范围,明确可以通过平台实现共享或拟与其他部门交换的信息类别,做到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收集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发布合法公正、权威及时。
此外,《意见》提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构建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总局统筹规划下,分别建设当地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总局以及本省有关部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对于信用信息录入工作,《意见》提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履职过程采集和掌握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归集,并按照属地管理、一户一档,以及谁检查谁录入、谁抽验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许可谁录入的原则,在信息产生之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
企业信用分ABCD四等级,建奖惩制度
《意见》提出,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守信(A级)、基本守信(B级)、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四级。结合食品药品行业及不同产品类别的特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各行业领域分别探索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评级标准。按照分类合理、评价科学的原则,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与方法。
同时,《意见》提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信用奖惩制度,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加大监管和惩戒力度的同时,将名单汇总后,提供给负责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由这些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守法诚信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弘扬诚信文化,形成“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社会氛围。
根据国务院《规划纲要》有关要求,《意见》提到,选择有一定基础的地区和企业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进一步推广应用,逐步在全国建立起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运行长效机制。
《意见》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食品药品企业安全信用管理、信用记录作为对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的重要依据,督导企业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建设主体责任。把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快实施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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